爆炸極限測試儀適用于在標準大氣壓、設定的溫度下測試可燃性蒸氣或氣體發生燃燒的濃度上限和濃度下限。
爆炸極限測試儀還可以用于測定存在少量惰性氣體情況下的燃燒上下限,但是不可用比空氣強的氧化劑如純氧進行測試。該方法的初始壓力限于101kPa(1atm或0bar)或更低,實際壓力限制約為0atm或-1bar。儀器高操作溫度為150℃。該測試符合ASTME681標準要求。本方法可用于測定和評價物質在實驗室條件下對加熱和燃燒的反應特性,測試結果不可直接用于描述物質在真實點燃情況下的著火危險或火災風險,但可作為火災風險評估的重要參考因素。
可燃性混合物能夠發生爆炸的低濃度和高濃度,分別稱為LFL爆炸下限和UFL爆炸上限,這兩者有時亦稱為著火下限和著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和高于爆炸上限濃度時,既不爆炸,也不著火。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濃度不夠,過量空氣的冷卻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則是空氣不足,導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緣故。當可燃物的濃度大致相當于反應當量濃度時,具有zui大的爆炸威力(即根據*燃燒反應方程式計算的濃度比例)。
可燃性混合物的爆炸極限范圍越寬、爆炸下限越低和爆炸上限越高時,其爆炸危險性越大。這是因為爆炸極限越寬則出現爆炸條件的機會就多;爆炸下限越低則可燃物稍有泄漏就會形成爆炸條件;爆炸上限越高則有少量空氣滲入容器,就能與容器內的可燃物混合形成爆炸條件。應當指出,可燃性混合物的濃度高于爆炸上*,雖然不會著火和爆炸,但當它從容器或管道里逸出,重新接觸空氣時卻能燃燒,仍有發生著火的危險。